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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2016-10-24 08:00:16 无忧保

1、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简称医疗保险手册)。

2、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按60%确定。

3、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按照规定,按月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年满45周岁或批准退休时,省医保中心根据单位申报,从次月起,按新确定的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数额为其变更记帐基数和比例。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标签: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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