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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