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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清拖欠失业保险费者免收滞纳金

2016-10-30 08:00:11 无忧保

  从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拖欠的失业保险费,经审计部门重新审计确认后在11月30日前一次性集中补清的,不再收取滞纳金。

  但是,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失业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根据有关规定,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审计部门审计查实确认欠费数额后,由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审计结果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改正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欠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查询账户存款,申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作出划拨失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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