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济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了10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以来的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将予以补发。
调整后,市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和微山县失业金标准调整为780元每月每人,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和梁山县失业金标准调整为730元每月每人。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济宁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