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运营的下列人员:从事客运出租运营前无正式就业经历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从事客运出租运营前中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应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和本市调整失业保险费基、费率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参加失业保险的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可以逐月或按年、半年、季度为缴费时段以货币形式在当月的25日前向客运中心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客运中心应在每月28日前将收缴的基金直接上交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失业后,凭本人《就失业证》可参加相关公益性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参加失业险四道程序
(一)将本人人事档案及劳动关系转入“天津市公用客运职业介绍中心”(以下简称客运中心)统一管理;(二)持天津市客运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出租准运证》、《就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到客运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三)与客运中心签订《失业保险参保协议》;(四)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三个条件
(一)失业前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提供客运管理部门发放的《注销客运出租准运证的通知》;(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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