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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16-10-31 08:00:12 无忧保

  沧州市自去年起开展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制定了《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实现了失业保险“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调度、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审核与支付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与信息化管理。

  本次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标准为每月630元;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7个月,前12个月标准为每月680元,从第13个月起标准为每月630元;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7年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前12个月标准为每月730元,从第13个月起标准为每月630元;累计缴费满17年及其以上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标准为每月730元。

  据介绍,这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第5次提高此项标准,将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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