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佳木斯市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方案是什么吗?下面金柚网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佳人社发〔2015〕190号
关于下发《佳木斯市失业保险支持
用人单位稳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42号),特制定我市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佳木斯市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方案
2、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5日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
佳木斯市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保障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可持续的条件下,通过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推助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扶持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本地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岗位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三、稳岗补贴政策认定条件
(一)各县(市)实施稳岗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等保障性支出的支付能力;完成市上年度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按照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达到标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监管到位。
(二)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用人单位裁员率,应扣除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辞职等正常减员人数),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
4、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稳岗补贴的种类及标准
(一)稳岗补贴的种类
经认定,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施下列稳岗补贴:
1、生活补助:对申请单位产生的富余人员实施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可选择各项保险的其中一项)
3、转岗(在岗)培训补贴:对申请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的转业转岗、技能提升、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实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2﹞34号)执行。
上述三项补贴,同一申请单位只能享受一项,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二)补贴资金使用标准
按省文件要求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核程序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
1、县(市)申请稳岗补贴。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县(市)实施稳岗政策拟支出基金总额度,其中包括各项补贴拟支出额度、占总额度比例等情况,形成书面申请,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局,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2、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申请稳岗补贴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局提出补贴申请。
3、填写《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按照稳岗补贴种类不同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2)生活补助。提供稳定岗位措施(包括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补贴职工花名册、薪酬或生活费标准);工会、职代会出具的富余职工人数、薪酬或生活费标准等相关凭证。
(3)转岗(在岗)培训补贴。依托本单位职工培训机构或委托技工院校开展培训的单位在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单位职工培训机构或委托培训机构应持《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培训合格人员名册、培训对象本人签名的未交纳培训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转岗或在岗培训补贴。
(二)审核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如下内容:
(1)审核用人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稳岗补贴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准确、齐全。
(2)审核缴费情况。按年度缴费属期核对是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3)核实用人单位裁员率,扣除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辞职等正常减员人数。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审批。
(1)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局审核,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认定审批。
(2)市失业保险管理局对市本级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审。
(三)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审批后,市财政部门下拨失业保险基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及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功能,维护就业形势稳定,各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全力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周密部署,保障基金安全。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申请额度,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管理,确保政策实效。各县(市)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批准用于稳岗的资金不得并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使用,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反映收支情况,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防止出现重复使用等问题。对违规动用资金和虚报冒领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下年度的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稳岗措施,确保政策效果。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