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再提高
平均提高109.7元,增幅33.1%,目前在全省最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元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2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我市失业人员将按照新标准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全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在去年6月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我市决定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315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265元;开发区、保税区每月35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36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300元;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400元。门诊医疗费每月20元。
这次调整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2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350元;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455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8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40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520元。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元。
这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两大特点:一是提高的幅度较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失业保险金85元至120元。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平均提高109.7元,增幅33.1%,目前在全省最高。二是规范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缴费失业后月生活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220元、185元、245元,调整为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大连晚报
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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