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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籍人员缴纳保险政策问答

2016-11-04 08:00:11 无忧保
天津市农籍人员缴纳保险政策问答http://www.workercn.cn2015-11-18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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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本市12333人力社保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210053人次。其中自动服务总量143429人次;人工服务总量66624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减少10673次,降低13.81%。2015年10月,按照咨询内容分析,本月咨询排名前五位依次为:咨询社保卡方面的问题15595个,占总数的22.54%;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0240个,占总数的14.80%;咨询养老保险咨询方面的问题7136个,占总数的10.31%;咨询社保基金管理方面的问题5533个,占总数的8.00%;咨询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4950个,占总数的7.16%。在本月中咨询农业户籍社保保险缴纳方面的问题较多,有关部门专家就此给予解答。

  农业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群体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他们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律维权等问题一直是咨询的热点,而其中的焦点则集中在农业户籍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方面,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农业户籍人员参保及缴费标准(一)参保险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最低缴费基数五年过渡,具体办法是:2013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5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15年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三)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

  1.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3.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特殊缴费规定

  对于本市辖区内从事项目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津企业),其缴费形式、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特殊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农民工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可以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缴费标准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今后缴费比例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定期进行测算,并参考建筑企业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结构及工伤保险待遇增长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2.享受待遇项目

  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工伤待遇计发基数

  建设项目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核定或总承包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月均缴费工资作为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农民工月均缴费工资低于工伤发生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以职工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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