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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职工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2016-11-05 08:00:11 无忧保
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职工上下班的“合理路线”?http://www.workercn.cn2015-07-17来源: 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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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张某入职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28日19时55分左右,张某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行至某路段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造成左锁骨骨折。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同年12月,张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2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张某受伤时间不合理及受伤路线并非最佳回家路线,不应认定工伤。

  ■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时间是否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二是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处于张某回家的合理路线上。

  据该公司所提供的《考勤卡》证明张某是在当天19时33分左右下班离开工厂。19时55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合理,并无不妥。

  对第二个问题,该公司诉称,自公司通往张某居住地有两条路可行,本次交通事故地点并不位于日常上下班所走的那条路径上。经一审法院对上述两条路线进行实地勘察,该公司认为张某日常上下班应走的路径与发生交通事故所走的路径行程分别为5.5公里和5.7公里,相差仅0.2公里。因而,张某选择的路径亦属上班合理路径范围内。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职工上下班途中,因遇到交通事故而受伤是否属工伤,类似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因用人单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工伤争议。其实“上下班途中”应该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临时上下班时间的途中,还包括加班上下班途中。此外,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但不应理解为单位与职工住所之间两点一线的严格限制。《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者的“福利法”,如果过于严格的限制,与其立法本意是相悖的。

  (许接英)

  签了劳务合同还能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

  陈某有仓库管理的工作经验,2010年4月1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相同,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务合同期满后,某有限公司不再与陈某续签。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说法】

  为什么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仍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陈某与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2010年4月1日开始,陈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工作内容是看管货物,并且陈某受到某有限公司仓管工作守则的约束,须服从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劳务费实质是劳动所得;再次,仓库货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部分,陈某为其看管货物就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

  (赫龙)

标签:   工伤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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