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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的登记管理

2016-11-06 08:00:10 无忧保

1、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自接到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凭证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人员有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的,可凭仲裁决定书延长到仲裁决定之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无故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凭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2日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标签:   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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