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中的下列事项须向社会公示: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向社会公示上述事项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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