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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16-11-06 08:00:10 无忧保
 2015河南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5】28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二、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具体调整计发标准见附件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见附件二。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四、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切实落实调标资金。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县(市、区),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2、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5日

  附件1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
核定领
取月数
基数
比例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1-12个月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1480
1420
1310
1210
1年不满2年
3
54%
800
770
710
650
2年不满3年
6
54%
800
770
710
650
3年不满4年
9
54%
800
770
710
650
4年不满5年
12
54%
800
770
710
650
5年不满6年
13
59%
870
840
770
710
6年不满7年
14
59%
870
840
770
710
7年不满8年
15
59%
870
840
770
710
8年不满9年
16
59%
870
840
770
710
9年不满10年
17
59%
870
840
770
710
10年不满11年
18
63%
930
900
830
760
11年不满12年
19
63%
930
900
830
760
12年不满13年
20
63%
930
900

标签:   失业保险金保险金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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