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自治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一部分基金统一使用,作为对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统筹地区给予补助和支持的资金。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除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外,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实行的是市(地)、县级统筹。这种统筹层次,削弱了基金的保障能力,个别统筹层次较低的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已经发生了支付困难。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所属统筹基金余缺,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支付风险。
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省、自治区,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其规模和筹集比例。应当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状况以及基金支付压力等因素,对部分统筹地区不同时期的基金缺口进行合理的测算,并以此为依据核定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规模。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规模确定后,再以各统筹地区依法应当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基数,计算出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比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比例确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如果发现筹集的失业保险调剂金数额太大或太少,可以对筹集比例作适当调整。应当注意的是,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规模应当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也不宜长期存在较大数额的结余,否则将影响失业保险基金净支出地区的积极性,也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浪费。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应当动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调剂使用办法要制度化,明确补助的条件、时机和数量,增加透明度,避免随意性。此外,对受益地区的工作情况、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效果要进行评估,以此加强监督。另外,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使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制度化。
标签: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