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为失业会员缴清应缴公积金款项,领取并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解除劳动同证明、《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和《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到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退工手续。
(二)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失业会员的《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进行审核,核准失业人员1992年前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为失业会员开具《失业职工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将失业会员的《失业职工证明书》、《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交给失业会员;
(四)会员携带《失业职工证明书》、《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中心”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并到本人户口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五)“中心”根据会员失业前公积金缴费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缴费记录及1992年前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情况,核定会员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标准,同时在其《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上登记;
(六)失业会员从审批次月起持《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每月定期到“中心”(或“中心”指定的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登记手续。
“中心”应每月定期将失业救济金及门诊医疗补助金划转到为失业会员开具的银行活期存折上。失业会员凭存折到银行支取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