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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2016-11-10 08:00:15 无忧保

1、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具体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执行。

2、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3、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再单独按人记帐,也不再退还。

6、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职工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从新增部分提取管理费、转业训练费和生活自救费。新增部分是指各地从1998年7月1日起,因提高征集比例增加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数额。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6 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 日

参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缴费比例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劳办字[98]第204号)

发布日期: 1998年8月4 日

执行日期: 1998年7月1 日

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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