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社局指,广州市人口老龄化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和功能衰退等因素的影响,失能老年人群的长期护理需求将快速增长。广州市是全国首批15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也是广东省唯一试点城市。
广州市将用2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筹资标准:
每年每人130元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试行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每年按照130元每人的筹资标准和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标准,测算次年的长期护理保险收支需求,列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由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筹资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关系。参保人员应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作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办理相关业务的凭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核查长期护理保险凭证。
流程:
需经评估才能享受待遇
已在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且正常享受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安排申请评估,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估后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和医疗护理待遇。试点阶段,按参保人员年龄段分步实施长护评估及待遇支付,具体安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人员在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后,可提出申请,长护定点机构将进行初步评估。之后,还将进行现场评估、集体评审等环节,最后进行结果公示。长护评估结果自出具后次日生效,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参保人员四种情形之一的,长护定点机构不予受理长护评估申请,包括: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出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形的;距上次长护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待遇:
医疗护理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月1000元
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机构护理75%、居家护理90%的比例支付。其中,入住长护定点机构的(机构护理),其基本生活照料费用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含床位费,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35元)的标准按比例支付,也就是每天最高报销90元。居家接受长护定点机构提供服务的(居家护理),其基本生活照料费用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15元的标准按比例支付,也就是每天最高报销103.5元。
对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按项目及相应支付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0元。
(一)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
(1)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40分(含40分);
(2)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痴呆症(中、重度),且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60分(含60分)。
(二)参保人员达到第(一)项标准,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护理待遇: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4)经市长护评估专家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护理待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