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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19号

2017-04-19 08:00:01 无忧保

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2]1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决策精神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标签:   保险人社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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