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08]6号)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年金试点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生产经营稳定且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试点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盈利水平合理确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不能因为建立企业年金而出现企业亏损。
二、申请企业年金试点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㈠《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
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企业章程;
㈣企业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的集体合同;
㈥按照《关于转发鲁社保函[2007]1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青劳险[2007]15号)规定,由企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结合各自业务工作职责审查企业最近一年的相关情况,在《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上提出审查意见,并盖章确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区(市)税务部门按《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格式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四、企业将各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部门意见,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有关集团公司在青岛市辖区内的下属企业可以统一组织申报试点。对集团公司内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可直接纳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对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法人的各子公司,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报申请材料。
六、由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青国资考核[2005]1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后,再申请企业年金试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11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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