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今后在计发职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死亡待遇时,凡涉及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均以自然年度作为执行基期,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养老金计发仍按青劳社[2002]124号文件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青劳[1995]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计发社会保险待遇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基期的通知·青劳社[2003]18号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