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讯: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下称《通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的范围、缴费方法、待遇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以及职业年金设立等方面的内容。
此次改革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和改革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将带来哪些影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怎么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发生工作调动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日前,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就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哪些单位和哪些人被纳入到改革范围?
政府机关、参公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
根据《通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内工作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也被纳入到改革范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基本养老金。编制内合同制工人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则不纳入改革范围,继续按原渠道保障其养老待遇。”上述负责人表示。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已经离休的人员也不纳入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待遇调整政策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改革后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
《通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即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比例为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呢?《通知》明确,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同时,对缴费工资基数设置了上下限,即: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通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前两项跟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样,再加上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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