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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新修订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即将实施

2017-04-21 08:00:01 无忧保

12月29日:12月25日,记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近日新修订的《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即将实施。

为深入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效解决秦州、麦积两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9月,市政府对2012年制订出台的《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我市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也相应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对以后新征用土地,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的政策,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在储备和出让土地时,国土部门按土地所辖区域将土地承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出让收益和征地费用中足额提取,一次性划入财政统筹基金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同时,从2016年起至2019年,市财政每年列支2个亿的财政资金,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采取由近到远、由点到面、逐年上推的办法,对2009年以来因项目建设征地而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做到“应保尽保”,分5年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征收土地时,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不含20%)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不含80%)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畴。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以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为突破口,打开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动局面。自2009年5月至今,因政府统一征收土地所涉及的29942名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至2014年,省级财政拨付我市涉及国家和省列重大项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15191万元,截至目前,共支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865.46万元;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0186.85万元;县区配套资金也同步进行。

标签:   养老保险政策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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