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讯:省政府于近日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将原来参加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原试点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参照《通知》关于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清理并转移至企保制度。已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缴纳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各地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将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严禁擅自突破政策,擅开政策口子,坚决杜绝违规纳入。
原试点参保人员如何转移?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1、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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