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12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日前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还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在职业年金领取上,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既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对于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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