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10日讯: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职保:
(一)现为本市户籍。
(二)属于本市被征地农民,或者在本通知实施前,曾经与我市乡镇或村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
(三)正在按月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基数为1579元,缴费比例为20%。
(二)缴费年限及方式
取得本市户籍超过15年的申请人,缴费年限为15年;取得本市户籍不足15年的申请人,缴费年限按其取得本市户籍年限确定。
申请人应以个人身份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三)缴费金额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20%x缴费月数。
三、个人账户记录
申请人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申请人一次性缴费基数总额的8%计入其个人账户,其佘部分计入职保统筹基金。
四、待遇计发
(一)取得本市户籍超过15年的申请人,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后,可申请按月领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取得本市户籍不足15年的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费用后,须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可申请按月领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二)申请人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其职保待遇申请的次月起,按粤府〔2006〕96号文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申请人在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同时,终止我市城乡居保关系,结算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停发我市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五、业务经办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我市统一印发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
(二)审核。经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初步资格认定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三)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单终止城乡居保关系,结算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停发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并凭核定单在30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
六、组织实施
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尽管涉及人数不多,但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务必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基金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预算,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按时足额发放待遇。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保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在采取其他措施仍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强化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核定和待遇核定工作,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利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四)做好资格认定。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认真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核实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确保被征地农民解决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顺利进行。
七、其他
(一)本市被征地农民,或者曾与我市乡镇或村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我市城乡居保参保条件,正在职保延续缴费,现为珠海户籍且入户满15年以上,且符合领取我市城乡居保养老金年龄条件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
(二)我市耕种农场土地的原平沙、红旗华侨农场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入户满15年以上,并正在领取我市城乡居保养老金或符合领取我市城乡居保养老金年龄条件且正在职保延续缴费的,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一次性缴费。
(三)按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改变其已参加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
八、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