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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与“国家版”规定一致

2017-04-23 08:00:01 无忧保

10月30日讯:进入10月以来,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陆续出台。10月29日,记者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江西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缴费标准与“国家版”规定一致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截至目前,四川、山东、上海、江苏、云南、甘肃、陕西等1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陆续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10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这一主要内容与“国家版”规定一致。

据悉,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另外,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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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缴费标准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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