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具体调整办法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厅局级正职每人每月900元、厅局级副职每人每月730元、县处级正职每人每月570元、县处级副职每人每月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前出生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