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和发挥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和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界首市积极出台《在职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从而妥善解决在职村干部的养老保障问题,增强在职村干部的职业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激发他们扎根基层、奉献农村的自觉性。
《办法》共5章25条,由总则、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缴纳、养老保险金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附则等组成。
《办法》规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和市财政补贴(统筹基金)共同构成,专项用于村干部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正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其他村干部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2100元。具体承担比例:市财政补贴70%,个人缴纳30%。
同时,《办法》对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养老金领取标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按正职标准缴满15年的,每人每月支付600元,按其他村干部标准缴满15年的,每人每月支付450元。村干部因职务调整变动缴费档次的,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相应调整,最后合并计算。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每增加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对于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一次性从统筹资金中支付1000元丧葬费和相当于6个月本人养老金的抚恤金,同时从死亡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高度重视基金安全,明确由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我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始终做到四个坚持: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与村干部自愿参加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村干部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界首市人社局 陈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