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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的政策特点

2017-05-01 08:00:02 无忧保

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的政策特点 日前,根据市政府印发《常熟市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对2013年补偿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

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指导,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筹资水平、优化补偿方案、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做好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推动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面有以下一些特点:

1.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筹资标准提高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常熟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全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3年度筹资标准由2012年的人均500元提高到6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含村集体扶持)由人均400元提高到52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100元/人(2011年、2012年均是100元/人)提高到130元/人,财政补助资金占筹资标准总额80%,个人缴费占20%。

2013年度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和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2012年标准,即人均筹资40元,财政补助15元人/,个人缴费25元/人。

2. 进一步提高年度补偿支付限额

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12年15万元/人/年提高到18万元/人/年,提高幅度达到20%。

3.提高门诊统筹补偿水平

一是增加普通门诊补偿项目,2013年将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等纳入补偿项目范围;二是提高普通门诊每次补偿额度,由原每次25元提高到30元;三是将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留院观察对象(日间病房治疗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予以补偿,每次最高补偿额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到50元,在本市二级及以上综合(专科)医院和民医院提高到65元。

4.根据相关政策提高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病种的补偿水平

根据公共卫生项目“双免政策”,纳入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管理的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的专科药品费,在3000元以内按照100%的比例补偿,超出部分按照60%的比例补偿,保险期内最高补偿10000元。

5. 减少住院补偿费用分段设置,提高高发费用段补偿比例

2013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再按费用分段实施不同比例补偿。而是调整为符合规定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基金统一按75%比例补偿。参保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用高发段一般都在1.5万元以内,2013年补偿比例由65%提高到75%,可以进一步减轻居民疾病经济负担。

6.扩大补偿范围,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水平

2013年,扩大住院期间发生的部分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补偿范围;如伽玛刀治疗费用由原30%比例计入医保范围提高到50%,彩超检查由原按照80%提高到按照100%部分计入医保范围;床位费补偿标准由原25元/天限额提高到35元/天。

标签:   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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