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实行办法》。《办法》规定,至2009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从2010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持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养老实现全覆盖。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目前设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七档,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纳。政府给予每年30元的缴费补助(第七挡900元缴费政府补助4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其他补助都储存在个人账户中。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领取由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未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三部分组成的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后可得到当月享受基础养老金20个月的一次性丧葬补助并可继承除政府补助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原已参加老农保且已满60周岁的,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可通过折算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但中断缴费却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可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