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今年1至6月,我省各级仲裁院受理案件3030件,比2010年同期减少下降3820件,其中10人以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8件,同比减少130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等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下半年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将会上升。
□案例
私下约定不缴社保无效
2010年8月,张强(化名)应聘到一家IT公司任副总经理。双方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张强工资8000元,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则折算成补贴随月工资一同发放,公司不为张强办理养老保险等其他福利。
2011年3月,公司与张强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强提出,公司未替其缴纳养老保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
[裁决]: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的法定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约定不参与社会保险、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按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提醒]: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年薪,不包括社会保险费。
付赔偿金不再付补偿金
刘成(化名)是某公司的员工,双方2009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每月800元,试用期满工资为每月1100元,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即违约方需支付赔偿金。2010年3月,刘成与部门经理因为工作上的意见不合发生口角,公司管理部经理口头通知刘成被开除。刘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
[调解]:公司为了照顾上级管理人员的面子不顾职工的利益开除刘成,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非法解除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经调解,公司支付刘成15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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