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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法用工伤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

2017-05-10 08:00:01 无忧保

  后王某被鉴定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无护理依赖。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械厂给予赔偿。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决机械厂按照九级工伤赔偿标准给予王某一次性赔偿。

  仲裁庭合议时,就如何适用法律出现如下不同两种意见。

  意见一:机械厂未参加年检导致被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王某受伤系非法用工伤亡,国务院授权劳动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故本案应当适用此办法裁决。

  意见二:机械厂未参加年检导致被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故王某受伤系非法用工伤亡。按照《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裁决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同等级别的工伤待遇,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限制性规定,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此案。

  究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还是《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

  首先,根据案情寻求适用法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和《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本案中,机械厂因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故机械厂系法律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机械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王某在该厂工作时受伤,故王某的受伤属非法用工伤亡。机械厂虽然不是合法用工主体,但王某在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工作时受伤,有权得到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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