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之后,国务院再次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具有重大标志意义的“里程碑”事件。这诚如国务院会议指出的,“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这也就是说,随着居民养老保险的启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能够实现对所有城乡居民无缝隙、无遗漏的百分之百覆盖。
众所周知,在此之前,没有就业或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一直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一个“最后盲点”。由于没有工作单位、稳定的收入,他们一方面没有条件和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又由于属于城镇户口,也没有资格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而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启动,这一“最后盲点”显然实现了彻底“扫盲”。
但是,在充分肯定上述由“全覆盖”所昭示的“里程碑”价值的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完善、养老公平的不断深入而言,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实并不是一个大功告成的终点,而是一个任务更加繁重的全新起点。
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是因为,虽然居民养老保险在推动“全覆盖”方面确实贡献巨大——让最弱势边缘的城镇居民,也“有险可保”,但从绝对的保险待遇水平上看,它仍然非常之低。按照试点要求,年满60岁参保者,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在时下的物价水平、收入状况下,如此保险待遇显然只能说“聊胜于无”,远远谈不上充分的养老保障。
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固然实现了对保险制度的拾遗补阙,但同时,它实际上也将现行养老保险的“碎片化”倾向推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让本就相当“碎片”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加“碎片化”、“四分五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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