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该办法是当前全国省级第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监督的政府规章。为做好处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该《实施细则》经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确认后,给予发布。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单位、个人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适用该实施细则。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内涵。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其中: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基金。
三、明确了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划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并对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或认为有必要查处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直接进行查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基金骗取行为。
四、明确了当事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化或者丧失时的告知义务。
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化或者丧失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应当自变化或者丧失之日起30日内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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