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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2017-05-11 08:00:01 无忧保

  新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结合我县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新乡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新农保实行县级统筹。

  第五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县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新农保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农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确保经办人员、资金、设施及时到位。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有专人专职负责新农保事务。要按照每万名应参保人员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为本辖区参加新农保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来源:

  (一)农村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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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会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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