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天津施行统一职工及居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


天津市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职工与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优化保障层次和规范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天津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通知如下:
2013年1月1日起,天津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注:《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第二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至第十七条均有详细说明),符合《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参保条件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籍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及利息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缴费补贴合并,作为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
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相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天津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仍按照天津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养老保险制:它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版权声明:《2013年起天津施行统一职工及居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yanglaobaoxian/10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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