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析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民的养老是一个主要问题,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一个长远目标,河北省也在积极为此目标奋斗着。
为了让更多人员能享受养老保险,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要做好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补缴基数:
1、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2、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3、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补缴范围:
1、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有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2、2011年6月30日后下列三种情况可以补缴:
a、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
b、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c、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TAG标签: 养老保险 养老 补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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