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老保险出新政策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参保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增多,7月13日,荆州市政府出台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三类人员”,于7月1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理顺中心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荆州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相统一,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三类人员”分别是,2012年7月1日前经市编委批准退出事业单位编制序列转企改制,且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个人(此后经批准转企改制的参保事业单位及个人随改随转);2012年7月1日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企业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挂靠人员、流动就业人员。
自7月1日起,上述“三类人员”要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7月1日以前已退休(职)人员,原养老金标准不变,从2012年7月1日以后,统一执行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三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理顺前与理顺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同时,在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办理正式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退休(职)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标准,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实行“五年过渡补差”政策,对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加发待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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