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下月起欠缴养老保险将收滞纳金


每日按万分之五累加收取,暂无法清缴的单位须于4月28日前签订《缓缴协议书》。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中心主任谢雪菲介绍,此次启动对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收取标准为每日按万分之五累加。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缴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注: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也在加收滞纳金范围之内﹚。
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产生的欠费,社保部门将认真进行清理、确认和催缴。一时无法清缴的单位,须于今年4月28日前签订《缓缴协议书》,并按《缓缴协议书》上规定的时间清缴。《缓缴协议书》可分次签订,但单次缓缴期限控制在6个月以内,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而在2011年7月1日后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则一律不得拖欠,必须按规定缴纳。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参保单位,将依法采取强行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并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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