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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2017-05-17 08:00:01 无忧保
  2016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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