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6: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施行


四川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6: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施行 2016年6月1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人社办发〔2016〕6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严格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工作,但也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相关问题处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各地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补缴。
三、依法破产或注销等原因致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原用人单位隶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职工提供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所需资料,并负责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的,可按158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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