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新政


重庆市20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新政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首次参保之月。其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如下:
(1)失业职工
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产、解钵、关闭的企业职工补缴
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跺险赞,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不得早于2003年7月;农转非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其他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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