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缴交20% 个人缴交8%


2016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缴交20% 个人缴交8% 记者7月5日从湖北省十堰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办日前印发的《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十堰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范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实施范围为,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有关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明确单位性质的,按规定参加相应养老保险制度。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保的,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部分事业单位,如省属高校、医院等,待省相应政策出台后再确定具体衔接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具体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借鉴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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