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退休人员应停发养老金?停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哪些企业退休人员应停发养老金?
答: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8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停发或暂停发放本人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1)、(2)、(4)项情形的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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