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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视同缴费年限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2017-05-21 08:00:01 无忧保
  有视同缴费年限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也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执行前已经参保缴费的 ,在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时 ,可不受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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