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问: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答: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其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对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补缴利息的计算,按照补缴时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莱芜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1996年01月)。
缴费基数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补缴年份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2011年6月底向前推,补缴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莱芜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日期(1996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2011年7月 1日至补缴时点之间,不得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缴费基数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缴费额。
29号文实施前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可以补缴2011年6月底以前的未缴费年限,但补缴最长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莱芜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1996年1月1日)。
3、根据《社保法》相关精神,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费,否则视为停保,2011年7月1日后的中断年限,均不得补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