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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保险政策

2017-05-21 08:00:01 无忧保
  2016年上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保险政策 征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除了生活补助,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征地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1.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参保人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参保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   3.征地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并自本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年度起逐年记载。   4.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记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缴费额一次性计入领取待遇年度内。   5.征地参保人员自实际参保年度起15年内不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超过15年且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以继续缴费。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征地参保人员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缴费及利息部分可一次性予以清退,政府补贴、残疾人个人缴费补贴原渠道退回。   6.在外省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参保人员,应一次性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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