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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政策解读

2017-05-27 08:00:02 无忧保
  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政策解读。2015年11月6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就广大用人单位和群众关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13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二、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用人单位申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什么资料?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书面申请;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保局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保局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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