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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青岛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

2017-05-27 08:00:02 无忧保
  最新关于青岛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13〕2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14〕103号)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   (一)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参保人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或指定的银行卡(存折)内。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五)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其中,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其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社保机构经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集体补助和缴费补贴   (一)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及资助的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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