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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2017-05-29 08:00:01 无忧保
  宁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浙人社发〔2014〕1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到15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四、今后补缴还有政府补贴吗?哪些人可以进行补缴?   答: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   2016年1月起,补缴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分哪几部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分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和利息四部分。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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